104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A.    美國紐約運河街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Richard E. Carrollet al.)

曼哈頓之運河街,位處中國城之邊緣,長久以來為惡名昭彰的仿冒品溫床:

 

今日,運河街為一座繁華商業區,西邊擠滿低租金(相較於曼哈頓其他不動產)之開放店面及攤販,東邊則為銀行及珠寶店。觀光客及當地居民每日塞滿運河街人行道以光顧那些露天食品攤販及販賣諸如廉價香水、皮夾、金屬製品及工業塑膠之簡易店鋪。凡此商品多數為黑市進口品,且多數於電子商品、衣服及個人配件(包括已成為曼哈頓陳腔濫調之偽勞力士手錶)上均附有偽造品牌商標名稱,以此惡名昭彰地仿冒。違法生產的CDDVD乃極為常見,且在運河街人行道上以臨時攤販和行李箱或簡易擺設在床單上的形式販售(往往甚至是在這些商品由官方正式於唱片行或電影院推出前)。即便警方經常突擊查緝,這些仿冒品之廣泛販售仍持續存在於運河街及它們地下倉庫中。

 

2005年四月,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簡稱LV)對運河街七座建築之地主Richard Carroll提出首次訴訟,在前述地區,紐約市警方已就仿冒品販售事實完成事前調查及中止滋擾措施。於LV的訴狀中,其主張已對Carroll寄出六次不同的信函,通知他侵權活動及警方的中止滋擾行動。在訴訟期間,除其他事項外,LV爭執,Carroll應為其租戶之行為負擔幫助及代理責任。詳言之,它主張Carroll不僅未於收到違法警告後終止租賃,反而採取積極行動去協助延續該違法行為,包括促使違法承租人從其所有地搬移至依關聯地主的所有地,或是另行將店鋪租予其明知會販售仿冒品之新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