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6月號     (278)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Festo Corp.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 Co.:禁反言論

Festo案之前,聯邦巡迴法院依循的法規是,任何在程序期間對專利申請案的限縮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的修正對於被限縮的特定申請專利範圍元件來說,在均等論之下,對侵權的主張創造了一個絕對阻礙。最高法院認為,這種修正並未創建一個絕對的阻礙,而是要根據修正的原因進行分析。法院現在必須確定有多少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因為修正而放棄。Festo的重點是假設:對於特定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元件的所有均等物來說,「原始申請專利範圍與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之間的範圍」是由專利權人放棄,只要所述均等關係在申請時是可預見的,並承擔不僅對於所要討論的均等關係的表面關係。

Quanta Computer, Inc. LG Electronics, Inc.:專利耗盡論

在本案中,LGIntel之間的授權協議要求Intel通知其消費者無權將授權的Intel微處理器與其他任意產品組合(例如電腦)。若是Intel的消費者也支付使用費給LG,則這樣的組合可被LG授權。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在專利授權內有這樣的銷售後限制通知足以排除專利耗盡論的適用。聯邦巡迴法院也陳述,專利耗盡論不適用於方法專利。上訴時,最高法院認為當一項產品的唯一合理且意圖使用是實施所要探討的一專利的方法或產品申請專利範圍時,耗盡論適用於該項產品的授權銷售。LG辯駁非侵權之使用包括處理器的海外銷售(作為修復零件),或是在組合之前禁用該些處理器被專利的部份。法院駁回這些辯駁內容是基於被禁用的部份必須具有非侵權使用,且更認為合法的測試是該產品是否合併被專利的方法與產品,法院在此案中認定,該專利的發明性特徵在該等處理器中被實施,而非在組合的產品中被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