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快速了解東協及中國的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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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其他除了汶萊的國家,皆為貧窮經濟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起步晚。汶萊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其中之一,但因為石油美元豐富,還未發展一個正規的市場經濟。雖然寮國已於1986年藉由引進新經濟機制(New Economic Mechanism)開始改革,但寮國依然是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其中之一。由於走出戰爭及孤立,柬埔寨及緬甸已分別開始經濟重建。

然而,即使一些會員國有一套完整制度化的競爭法律,規定所有類型的反競爭行為,會員國的政府通常只寬鬆的執行該等法律。需要注意的重要一點是雖然跨管轄的競爭法的主要原則可能是類似的,所有東協國家的競爭法不是相同的。差異存在於法律的範圍、解釋與執行的項目中,反映了不同政治與社會經濟學的環境及各別東協會員國的目標。這些細微差別的差異可能意味著在一個國家不會產生違反競爭法結果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其他國家的競爭法。東協可能需要更多時間來進行競爭法的制度調和,因為為了在區域範圍內具有一個「強的」競爭法,會員國首先需要強的國內執行力。

可以預期的是,缺乏扮演發展東協中競爭法與政策角色的主要機構,將創造一個發展無效果的東協競爭法與政策。由於東協競爭專家組會議(AEGC)只是一個協商論壇,它可能不會扮演在東協全境執行競爭法與調查反競爭限制及行為的主要機構角色。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