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花最少錢取得最大效果
第二醫療用途及2000年歐洲專利公約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接續…)

 

一個用於治療公知疾病的公知物質之給藥新模式,也能被認為是如同案例T51/93中所例示的第二或進一步的醫療用途,其中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的皮下給藥是與習知技術HCG肌肉內注射之使用相比唯一的區別特徵。

基於不同技術效果的新穎性

在案例T290/86中,採用G05/83,將公知的治療性化合物(元素鑭)用於類似的治療目的(預防蛀牙)之治療用途,如果一新的(且具創造性)的技術效果在專利中被教導時,將被認為具有新穎性。在案例T290/86中,習知技術揭露了在唾液中形成的鑭造成牙釉質溶解性降低的技術效果,而在專利的技術效果是去除牙斑。

    為了具有新穎性,該效果必須引導出新的使用且不只是構成習知用途的單純解釋,在案例T254/93中,公知的成份是維甲酸結合皮質類固醇激素的使用以對抗皮膚病。所聲稱的成份的新用途是避免皮膚萎縮。委員會認為當使用該公知的成份用於治療皮膚病時,該用途所得到的最後效果為本技術領域所習知的,當使用在一已知組成物(維甲酸和皮質類固醇)中的一化合物(維甲酸),如果技術人員已經意識到發生預期的效果,此最後效果(避免皮膚萎縮)的單純解釋不能賦予用途的新穎性。

這樣的效果也許以某種方式「連接」至習知技術的效果,在案例T1955/09中,一物質(肽)用於殺死細菌,習知技術使用相同的物質用於中和由相同細菌分泌的毒素。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