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十六)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其他幾個法院援引第十一巡迴法院對北美醫學會的意見,而要求像這樣的分析,使得可能成為未來的商標訴訟人,至少在第十一巡迴法院中,現在需要對不可彌補損害的肯定性證據成為可能,而明顯地改變在商標訴訟案中的傳統方實務。1 鑑於釋明源自商標侵權信譽以及競爭力危害的經驗性困難,這可能是商標所有權人一個相當大的額外負擔。

 

    對於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應該被強制承擔這種負擔,評論家們的意見分歧。雖然在商標方面沒有發生過如eBay案的廣泛分析,對於在eBay案之後,對不可彌補損害推定的可能性,處於競爭立場係由兩位教授所代表,其中Sandra L. Rierson教授不贊成此項推定(即使是在第十一巡院迴對美國醫學會的意見之前),而J. Thomas McCarthy教授在他的引領論文中明確不認同第十一巡迴法院對北美醫學院的分析。

 

1.      Rita W. Siamas不管“它”是什麼,在eBay案件中,你可以找到它:但是不要檢索有關於eBay案是否在商標侵權案中消除不可彌補損害推定的導引50位橘郡律師著18 (2008) (“當尋求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中的初步禁令時,商標所有權人應明確闡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如何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並明確主張金錢賠償的不適當。不可彌補損害的明確闡述,以及其他初步禁令因素的滿足,應該允許商標所有權人獲得對被告侵權的初步救濟,而不管eBay案對推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