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公司、智權從業人員、智權事務所

與國家之牽纏()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國家之強弱或經濟力在多數國家係取決於私營部門之榮枯,姑不論各國在民主化過程中,移轉民營之妥當與否,現實情況係私營部門有經濟總量之絕大佔比。人或國固應有骨氣或格調,然長期或疲弱之經濟能量能否支持骨氣或格調之續存猶待吾人審慎評估。況且在此尚有一前提,何謂骨氣或格調?何人握有解釋或定調權?吾人於茲不處理此一大哉問,且回到標題事項。

前段所論意在傾瀉國家興衰取決於一國所有公司之整體強弱之事實,而每一公司之強弱取決於獲利能力大小。當然,有時單一因素(獲利能力)不能決定答案,例如本益比與本夢比之對比,或現下生技股累虧卻擁高股價之現象,即已提供鮮明解說。然猶如前段所提,如某公司長期獲利能力薄弱,非但留不住好人才而可能瓦解公司續存基礎,且欲探究其能展現何種價值、貢獻或影響,似乏可能。

公司獲利能力繫諸產品(實體或服務)單位獲利P與數量N,公司能販售之數量N主要取決於供貨能力或數目N1、市場需求N2及類似產品供貨者多寡N3(或以市占率分析之),其中N1端視該公司組織或經營能力、N2則視該公司之成立是否逢時,如係首家供貨公司,通常立於優勢地位、而N3數目愈大,則代表戰國混戰時期或該產品已有夕陽產業之虞慮。數量N此一參數常與智權無關,但非必然,例如,製程之改善或產品構成之簡化可重度影響供貨能力或數目N1、而實用產品(常受智權保護)之推出可創造市場需求N2。單位獲利P主要取決於成本P1與售價P2,而此兩者皆與智權息息相關。就成本P1而言,因製程之改善可降低生產成本,而製程之改善通常意謂智權之開發或運用有成。而P1有優勢時,售價P2自然亦擁優勢。但令人景仰或崇拜之P2,並非來自P1之優勢,而係源於故事、傳說或經典之營造,於是發生以下有趣事項:專利之技術或難度遠較商標或著作權為高,故一專利之價值通常遠較一商標或著作權為高。但長期形象之經營,如能有成,其商標價值亦非專利所能望其項背(例如,Coco ColaApple);或某一故事、傳說或經典之營造有成,導致商品大賣,此一著作權之價值亦非專利所能及。或許吾人可主張P1由專利所主導,P2則由商標或著作權所主導。專利或許可歸類為硬實力,商標及著作權則劃歸軟實力或巧實力,必欲比較兩者,猶如強行比較蘋果與橘子之優劣,縱煞費苦心,結果可能難得。

縱上論述,吾人似可得一結論:通常情況下,智權有成與否,決定一公司之獲利能力;一公司獲利能力大小決定該公司之強弱;所有公司之強弱決定一國之興衰。國家之興衰常能決定一國人民之骨氣或格調,並轉而影響或形塑一國之文化。台灣近年之低迷或原地踏步,是否代表智權進步之停滯,或智權之發展步入歧途?身在智權業界,不得不就此有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