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DEEP & FAR

 

 

 

可以使用你的名字做為商標名稱嗎?

Marc P. Misthal

 

 

柯維佳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企業通常使用他們創始人的名字作為商標或品牌名稱。這可能會導致各種問題。其中會出現問題是,當別人已經使用相同或在市場上類似的名字時,誰擁有使用一個特定的名字的權利。

並非使用在與你的業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你的名字就有不受任何約束的權利:僅因名字是你的名字,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使用它。

一些實例說明了這一點。去年,好時(Hershey)公司起訴馬里蘭州參議員好時史蒂夫,因為其使用雙色調棕色背景馬里蘭旗的競選標誌,上有白色的「HERSHEY」字樣,下方則為較小字體的「STATE SENATE」。這個標誌,看起來就像眾所周知的好時巧克力包裝,且不出預料遭到好時公司的反對。事實上,好時尋求並獲得初步禁令,以避免消費者認為好時公司背書或與參議員Steve Hershey有聯繫關係。

在另一起案件中,名叫David Law的科羅拉多律師狀告使用DavidLaw作為公司名的科羅拉多州律師David Bush。雖然採用該名稱時,也許不是Bush先生故意,然而使消費者困惑之虞是顯而易見的(本案仍由科羅拉多州法院審理中)

這些案例表明,凡個人的姓名使用的方式而可能會使大眾混淆時,將有異議。雖然法院將禁止人名的混淆使用,但他們也不願意完全禁止個人以商業的方式使用他/她的名字。

雖然新手父母總是有很多自己的想法,當他們選擇了自己孩子的名字,也許他們應該考慮進行商標檢索,這樣他們就可以確保他們的孩子可以在他們希望的任何商業活動自由地使用他/她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