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二十一)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藉由混淆消費者,使其誤以為該商標所有權人與侵權人的商品之間存在關係,不僅是公眾詐欺,而且商標所有權人也失去表明其是系爭商品或是服務之獨家來源,並且保證以其商標銷售的商品品質的能力。

    因此,面臨侵權之商標所有權人將有可能會失公眾對商標所有權人的經驗以及所有權人所培養信譽的控制。1

    更糟的是,如果侵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比商標所有權人的商品或服務較低或不太一致,消費者將有可能會對相關於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失去信心。2 商標因此而體現出(1)一套特定的商品和服務,(2)這些商品及服務的一種特別的來源,以及(3)構成商譽之一系列屬性及品質之間的關係。商標侵藉由引進在相同或不同品質之混淆近似商標的新商品而斷絕此一關係,使商標所有權人對發展及維持伴隨其商品之信譽日益困難。

 

1.      (商標法不鼓勵那些希望藉由利用消費者不能迅速鑒定一種物品品質而販售劣質品);(美國商標法(The Lanham Act))為了確保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業信譽以及保護消費者分辨競爭廠商的能力,而規定商標的國家保護。

2.      (商標快速以及容易地保證潛在的消費者這項物品-即這個商標之物品-是他或她過去曾喜歡(或不喜歡)其他近似商標物品的相同製造商所製造,以促進有品質商品的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