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二十二)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避免商標侵權的損害存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商標所有權人藉由對消費者相對應的損害鏡射出商標的顯著使用無力維持其商標之聲譽或信譽。商標是一種高度有效的方式來區分商品以及服務,其藉由告知所有關於一種商標的商品及服務皆有相同的品質,而可能不同於以另一個不同商標來銷售商品及服務的品質。通過不同的商品及服務,商標明顯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1當商標被侵權,消費者不再被確保商品的一致性,使他們更難以找到所需要的特定商品或服務。商標進一步鼓勵商標所有權人保持高品質的銷售物,因為商標所有權人是直接負責客戶遇到的任何問題。2被侵權的商標所有權人,對於任何關於他們商標的劣質商品都將被指責,但所有權人將沒有能力來糾正這些問題,從而消解任何消費者所期望之有人可以對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務負起責任。

 

1.      (“商標法,藉由防止他人複製識別來源商標,因它可快速且輕鬆地保證潛在客戶在此項(具商標的這件)是由他或她過去喜歡(或不喜歡)其他相似商標的物品相同製造商所製造,而減少客戶對於購物及做出購買決定的成本”)(“商標法旨在減少客戶知悉是誰製造產品所生的成本,而且這也會幫助賣家從生產質量穩定的產品而得到報酬,因消費者感覺到更容易發現及購買他們過去滿足之商品。”)

2.      (“國會斷定,商標的國際保護是令人嚮往的,因為商標藉由確保生產者的良好口碑帶來的益處而促進競爭並且維持品質。”)(“如果你的錯誤及失策是難以追查的,對於做一個有質量的工作是沒有激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