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併同申請發明與新型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我國新型實施形式審查之後,開啟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證書之管道。自邏輯分析,申請新型專利之可能目的如下:

一、                快速取得專利權,以謀從速取得權利保護:現今產品生命週期日短,如專利權未獲之前,產品已遭市場淘汰,則專利花費豈非徒然?

二、                品牌、價值或身分之表彰:儘管新型專利權並非權利之終極主張,雖說智慧財產權已屬顯學,然社會消費大眾常不能判別正規專利與新型專利,故廠家以此區別其他產品,而消費者亦以此彰顯一己之品味。況且,如申請發明專利,究將獲准與否,亦在未定之天。然申請新型,則必然快速獲准;

三、                著眼權利接續保護,然似有中外之分如次:

(一)   台灣申請人通常作法為以相同申請專利範圍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茲分析此一作法利弊如次:

A快速取得專利權,並透過權利接續制度,讓專利權繼續存在,並免另案專利年費之支出;

B短期內增加發明人及申請人提案或申請量,亦使智慧局受案量增加,而可能造成某假象;

(二)   外國申請人:通常作法為就相同發明,以不同之上下位概念申請專利範圍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茲分析此一作法利弊如次:

A以下位或闡述當時具體實施例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新型,而以上位或馳騁該發明內涵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發明,並呈現出一種階層似保護責任分配,及權利交叉保護網;

B兩種權利範圍分屬兩個不同專利保護,發明保護範圍大而期限長,新型範圍具體而期限短,故須繳付不同專利年費。如專利有真正實施,授權費用可收取兩份;如未真正實施,則費用增加;

C 新型權利範圍具體,常為炒短線者所抄襲,故以期限短而核准快之方式為保護,益見其真切;發明權利範圍大,欲迴避設計者,縱欲修飾改良,亦未必可躲避侵權。

韓國亦有新型制度,設立之初亦隨慣例實施形式審查(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隨後即因發明待審期間縮短而效益日減,但終因新型專利權濫用、技術評估程序對於申請人之困擾及效率降低,而改回實體審查。既須實體審查,則申請新型有何實益?茲歸納如次:一、費用較低(例如,與發明相較,申請費分別約當1837美元;二、因新型發明程度較低(判斷基準:可極輕易自習用技術推知),故代理人撰稿費較低;及三、新型請求加速審查,較發明容易。新型制度若此,則愛用程度若何?民國一零一年,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件數分別為188,91512,424;一零二年則分別為204,58910,968。反觀我國,該兩年之數字紀錄分別為51,18925,636,與49,21825,025。韓國之發明件數在成長,我國在衰退;韓國人普遍不重視經實審之新型,我國申請人、代理人及智慧局頗重視未審查之新型。未知讀者及智慧局覷知此節及此些數字,再與國內政局及經濟情勢聯想,心中浮現何種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