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九)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62 不適當的重複性(Undue Multiplicity

 

一個分別但相關的"不適當的重複性"原則係從相同的Rule 75(b)後段"但以•••它們並非不適當地重複為限。"理論上,這意味著太多請求項被提出,不論任何兩項符合前一節的"重複"測試。根據MPEP 706.03(l)

 

一個不合理數目的請求項;即於申請人發明的性質及範圍而當時是不合理的,技術的狀態"可能會提供"一個基於重複性理由核駁的基礎。因牽涉到議題的混淆,一個基於此理由的核駁應包括案件中所有的請求項。

 

這個核駁的邊界並不明確且不常被使用。當被使用時,它通常和一個重複請求項核駁結合。

在一個不適當的重複性核駁中,審查員將設定他認為在該情況下合理的請求項數目(MPEP 706.03(l)),然後吾人可以選擇那樣多的請求項來進行申請。然後,在所選擇的請求項的申請程序完成後,如果吾人仍相信它是不合理的,則可以與其他核駁一起對重複性核駁提出訴願。

Ex parte Birbaum案中,訴願委員會撤銷一個不適當重複性的核駁並陳明

 

所有的請求項[二十四項]已以多重性的理由被核駁。雖然有四十頁的申請專利範圍似乎是不必要的煩瑣,僅是對這些材料的量的心理反應,其本身並不會構成核駁的法律基礎。審查員必須證明請求項是過分不適當的重複以至於難以理解,或者申請專利範圍大部分重複。

 

同參Ex parte Joyce案關於一個訴願委員會確認該核駁並適用"合理原則"測試的意見(關於"相對簡單而不複雜"發明而涵蓋三十頁的四十二項請求項)。

C.C.P.A(關稅暨專利上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對於重複性並無好感。在1969年,In re Flint案中,法院認為核駁就其情事是不適當的。此案重新審視了就主題的許多先前案例。

當然,對於大量的請求項和獨立項有著高昂的申請費,這提供了避免重複性的另一個理由。費用反面地提供避免重複性核駁的理由。如果你樂於支付額外的費用,你應該也能讓額外的請求項被審查。)

 

要:

避免提出總項數"太多"的請求項,且在大量請求項須要被合理提出時,確定請求項間有清楚界線。附屬項可幫助避免重複性核駁。基本上,盡可能合理,尤其是多於十項請求項被認為是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