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DEEP & FAR

 

 

 
在電視購物台買到瑕疵品,該怎麼辦?

  

  陳奕君 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台灣大學法律系

 

 

Q:我在電視購物台買了一台蔬果慢磨機,因汁渣不分離,非常難用。我在七日內要求退貨,但電視購物台不受理,找過消基會和消保官也無效。請問除了到法院提告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嗎?若是要告勝算大嗎?得花多少金錢呢?

A

1、電視購物屬於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可以在收到蔬果慢磨機7天內不附理由退回去或是以書面解除契約。若收到超過七天後,要主張蔬果慢磨機有汁渣不分離之瑕疵,就要注意自通知業者瑕疵後,應於6個月內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錢,因為民法訂有6個月的短期時效。

2、找消基會和消保官無效的話,您可以(1)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到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3、如果要提出訴訟的話,蔬果慢磨機的價額應在10萬元以內,訴訟費用為1000元,如果您勝訴的話,由對方支付此筆訴訟費用。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210:「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19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44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民法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