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至於最後一點,Haosen仍持續拖延對聯盟警告之回覆,特別是責令侵權行為之證據必須符合特定制式要求始得以被採納。因此,聯盟成員持續對絲綢市場的管理施以法律行動,並就2008年底之商標仿冒情事,對22獨立攤商所有人及Haosen提出額外訴訟。最後,由主審法官協商達成和解,本於品牌所有人提供之經公證侵權活動證據,絲綢市場管理單位不得不中止數十間店鋪之經營。這些歇業現象在購物中心,亦在品牌所有人之中國律師事務所造成騷亂。此外,對此案增添一層烏雲的是,前述22間攤商所有人(明顯為最近訴訟之被告)亦本於多項理由,對品牌所有人之中國律師及絲綢市場管理單位提出訴訟,理由包括抗議用以支持歇業之公證證據的充足性。前述訴訟甚至要求美金23500元之損害賠償。

 

C. 卡拉拉市集-澳洲布里斯本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Toea Pty Ltd. & John Michael Rosenlund


在此案中,LV對擁有卡拉拉市集(以下簡稱 市集”)Toea Pty Ltd. (以下簡稱Toea)以及其管理人Rosenlund提訴,該露天市集位於澳洲昆士蘭省黃金海岸旁。於訴訟中,LV主張ToeaRosenlund疏於停止市集數家攤商對其所有商標之持續性侵權行為,此不作為行為無異讓Toea及其管理人對LV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