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三二)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63-III 舊組合;過度主張(Old Combination; Overclaiming

 

有一點難瞭解為何人們對於大型組合物堅持追求較狹隘的申請專利範圍。也許一個因素是權利金或損害賠償可能可以基於大型組合物而非"發明"價值的想法。這可能理論上是錯誤的,但可能在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1

維持摒棄或劇烈解放非技術核駁的傳統下,C.C.P.A(關稅暨專利上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於1969年拋出了經典的"舊組合"理論。發明係關於電腦程式。某些請求項被以"寫成與一程式化的電腦及一繪圖裝置的舊組合,此組合根據•••[一篇引證案]被證明是舊的"而被核駁。於此,新穎性嚴格言之,僅存在於電腦程式。

法院引用MPEP 706.03(j),說明MPEP"敘述有許多案例的支持"

誠如前述,法院隨後認為沒有針對這個規則的法律基礎,並駁回之。法院討論稱此為"過度主張"的案例並駁回之,就如同作者上面所討論的。

 

就附加元件至一請求項會限縮其範圍並藉此創造一較小的壟斷的事實觀之,該[關於過度主張]陳述真的令人困惑。他人曾說過如果沒有獲致新的相互作用或結果,則組合物不是新的,或者是顯而易見的。這一樣不太合理,因為要獲得專利的不是結果而是所記載的機器、組合物等。如果先前技術並沒有證明或暗示該改良的元件本身,它就駁斥了說相同先前技術暗示了組合中改良元件之使用的邏輯上理由。

 

1:參見Crisman, Vending an Old Combination: A Patent Misuse-Antitrust Problem, J. PAT. OFF. SOC’Y 649 (1969)(授權次組合專利中產生的理論與問題之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