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

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二十四)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專利及著作權侵權的損害是在於其有可能改變對於投入的時間、金錢及精力到發明及作品的動機的平衡,這是對我們所有人造成損害。如果發明人和作者事前不能得到保證(他們的努力將在事後受到保護而不受侵權),他們想必不太願意花時間和精力開發創新發明及原創作品。1如果潛在的專利或著作權所有權人無法在市場上獲利,公眾不太可能享有他們的勞動成果。因此,阻止專利及著作權侵犯之公共利益與其說在避免損害專利及著作權所有權人,不如說在確保獲得使用他們勞動成果的承諾。不像在商標方面,沒有一般大眾與專利及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統一。公眾希望獲得創新材料健全的整體,但這需要接受一些限制,而對專利發明及著作權作品之自由及廣泛的可利用性施以有限制的時間。

 

1.      智慧財產權的兩種形式(專利及著作權)代表一種以立法形式決定而藉由專用財產權取捨在增加事前投資激勵及減少事後利用之間,以粗糙意義而言,增加供給之社會效益超過短期無效率使用之社會成本是可被接受的;激勵理論被廣泛接受作為著作權法的基礎。經驗上支持著作權及專利的激勵理論,即保證開發權利增加創意作品及發明的淨產出,但是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