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

洪梓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當然,該描述的合法性,是以所販賣該名稱所描述建築的照片有合法性為要件。基於這些原則,吾人可能主張非猶太的海報不應該被認為係侵權,因為這僅僅是就這世界的狀態所為的報導。該海報僅僅呈獻真實的視覺形式,而非使用文字去真實的解釋該建築之外觀和其坐落於Erie湖的地點。換句話說,吾人可能主張該Rock and Roll Hall of Fame的設計有著雙重的含意,有如描述性標誌者然。又從一方面看來,其表現了博物館和所有它所提供的。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其表現了更多,例如也許是它的鄰地,克里夫蘭,或體現自己本身。因此一張照片可能需要該建築設計來描述一個能表現其意涵的場景。

但令人混淆的見解則是,紐約地區北部地區法院似乎此看法。紐約賽馬協會與Perlmutter的案子裡,被告販賣展示薩拉托加賽馬畫作的襯衫和便信,而這是由原告所經營及擁有賽馬場。此外這每一幅畫作還包含了該賽馬場的意象,除此之外,還展示了原告所註冊的商標。諸如「Saratoga」或是「NYRA」等字眼。而原告也販賣有展現出撒拉托加賽馬場場景的紀念品等商品,並因此對於其商標侵權之行為提出告訴。而法院也持以下見解:由於原告並無使用該意象在其紀念品上以明示來源,而僅展示場景於其之上,故那些意象非有商標之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