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二十五)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專利及著作權法必須在一個健全的公眾領域以及開發金錢獎勵給個別發明人及創作者以確保持續地發明及著作之間調和這種緊張關係。公眾以及個人主義利益之間的結果平衡同時是微妙及嚴厲的。在這種微妙的意義上,專利及著作權所有權人與使用者不斷地提倡調整專利及著作權保護,以便平衡朝向他們的利益。例如,在過去二十年裡,已經有很多新著作權法規,明顯改變朝向著作權所有權人的平衡,包括延長至25年的著作權保護期,以及針對規避著作權保護措施的健全保護。曾經激烈爭論的新專利改革提出朝專利保護相反的方向改變,使其更難以獲得專利並且針對第三方的使用執行專利保護。同時,在鼓勵投資者及作者以及公眾自由使用他們的發明及作品的權利之間的平衡是嚴厲的,因專利及著作權保護的期間及範圍在使用特殊的發明及作品時,很少受到公眾需求以及利益程度的影響。1著作權法能夠藉由稍微優於專利法的合理使用原則而必須公眾利益,其對於辯解初步侵權缺乏類似的靈活性,但是這兩種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以防止在限定時間內未經許可的使用為前提的。

 

1.      實質上關於專利權的範圍及期限,一致規定對個別發明或嵌入技術及社會背景的價值給予相對很少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