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4)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三四)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63-IV 舊組合;過度主張Old Combination; Overclaiming

 

仍保留一些組合物的層面在申請專利範圍下,另一個避免"舊組合"理論的例子為使用第59節討論的關於組合和次組合的"In a"請求項。若次組合元件被配適來對組合的元件處理事情,吾人可以主張用於該組合中的該次組合。In re Dean案中Dean的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提出一個避免舊組合的非常細緻界線:

 

在一個具有快門機構的相機中,包括兩個獨立可操作的快門致動元件,用於發生精確地預定相機曝光的快門裝置包含:。

1]一對電響應裝置配適來各自地耦合到該[快門致動]元件;•••

7]以及電氣時間常數電路響應•••用以使該放電裝置導電以產生延遲脈衝•••以造成其相關的電響應裝置完成曝光;(加入了強調和分段)

 

除了其他的理由外,該請求項因為被撰寫成一時間電路和舊快門機構的舊組合已被核駁。

C.C.P.A(關稅暨專利上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判決該請求項係計時器本身的次組合物(subcombination)請求項,而非該計時器和快門組合的請求項。前言中的限制「相機中」及「用於發生相機曝光」並不被認考慮為該請求項的實存元件(positive elements)。針對「配適來耦合」,法院認定:

 

僅陳述該計時器的這些元件於執行耦合功能上的適用性,並無法將該快門引入該請求項中。•••上述子句是元件[1]的一個限制,但並非包括快門元件。

 

對於諸如「以造成其與相關的•••裝置完成曝光」的子句,相似的評論亦被作成。此完全僅係為何該脈衝被顯影之理由的陳述,我們認為其與前言湊在一起改善計時器元件定義明確性的陳述,而無旁及。」

那麼,這些請求項的類型真的只是次組合請求項的特別形式,一種詳細說明推論上足夠的組合物細節以賦予該次組合物元件意義,但並未將該細節包括在該請求項之混雜型式。在適當的案例中,這似乎是一高度有用的請求項類型。參見第59節中-組合物和次組合物的進一步討論。同樣比較第56節中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關於預期用途之前言陳述的討論

1971年,第七巡迴法院毫無疑問遵循Lincoln EngineeringHolstensson案關於舊組合物的判例,但認定系爭請求項並未撰寫成一舊組合物,因為所有的元件協同運作而執行新的功能。

 

要:

注意舊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主張你的發明人所貢獻的新事物,而不是與很多舊的和未改變的事物的組合。指出你的發明貢獻為何,而非其使用所在的舊環境。使用吉普森式申請專利範圍(參見第57節)或次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參見第59節)以避免此問題。除了避免由於純粹技術性防禦的無效性,對「發明」加以主張較易被審查員接納,而比較可能被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