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DEEP & FAR

 

 

 
生物科技專利訴訟、專利訴訟策略手冊-2011增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生物科技專利訴訟雖與其他領域的專利訴訟共享許多特性,有些面向與策略是專屬於這個領域的。例如:在生命科技專利爭議中, Section 112專利無效辯護之勝算幾乎近乎前案辯護之兩倍(幾乎是IT專利訴訟結果的逆轉)。最近的判例已經弄混了關於何者構成專利適格的生物科技標的。此外,通常在生物科技案例中證據考量是關於是否科學實驗可被用來證明被控產品或前案符合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或專利的較佳實施例不符合該限制。

 

案例更新:更新的焦點是在Section 101下,專利適格標的範圍

Bilski v. Kappos, 130S. Ct. 3218 (2010)案例中,最高法院在關於在Section 101下專利適格標的的範圍,在接近30年核發其第一官方指導。Bilski案知「機械或轉換」檢驗對於分析一個專利是否主張適格的標的是有用的,但否決其作為唯一檢驗以及重申三個之前對適格標的認定的例外:自然法則、物理現象以及抽象概念。而從Bilski案僅過了一年,最高法院以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正在重新考慮在這些原則之間適當的平衡。三個案件(涉及醫療診斷、電腦軟體以及使用人類DNA的技術)證明最高法院持續與專利適格標的適當限制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