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6)

DEEP & FAR

 

 

USPTO及日本專利局(JPO)試行方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要件:

1.該申請案必須是一件已公開之非再發證、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所提出之非臨時實用申請、或依照美國專利法第371(c)條具有一個不早於2013316的有效申請日而已進入國家階段的一件國際申請案。

○a.該美國申請案及相對應的日本申請案必須具有一個不早於2013316日之共同最早的優先權日

2.在該申請案中一件完成的申請表格PTO/SB/437JP必須在美國申請案已經公開後,藉由EFS-Web被提出。無官方費用是須要的。

3.在進行該試行方案中的美國申請案的審查期間,該申請提出必須包含一份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22(c)條明確的書面同意給USPTO以接受並考慮來自JPO的習知技藝引證案及意見,係將被考慮。

○a.依此試行方案,表格PTO/SB/437JP包含符合此同意要件的語言。

4.該申請必須至少在一份有關該申請案的是非曲直之第一次官方通知呈現到此專利申請案資訊取回(PAIR)系統之前一天提出。

○a.申請人在要提出該請求之前應檢查該申請案在PAIR中的狀態以確認此要件是被滿足的。

5.在該相對應的JPO申請案中對該方案所提出參加之申請必須被准許或已被JPO准許。

○a.JPOUSPTO申請在彼此的十五天內應被提出。

○b.在任申請案能依據該方案而被處理之前,JPOUSPTO兩申請必須被准許。

○c.各試行方案之要件可能不同。當申請人考慮參加時,應檢視有關雙方的試行方案之要件,確認該各別的相對應申請案符合兩局之要件。

6.申請之提出必須包含一份請求項對應表指明在審查中的美國及JPO申請案之間的請求項彼此間有一種實質的對應範圍。

○a.當申請人嘗試要使該美國申請案合格於該方案,可以提出先行修改以修改該對應的美國申請案之請求項以滿足此要件。

7.該申請案必須:

○a.包含3個或更少的獨立項。

○b.包含20個或更少的總項數。

○c.不包含任何多重依附項。

8.該請求項必須是針對單一發明。

○a.假如該局決定:請求項是針對多項發明例如:在限制審查中,該申請人必須無反駁地作出一項電話選擇。

○b.一個申請人是有責任保證:在該方案中此相同發明在美國及相對應的JPO申請案有被選取而一致處理。

9.當依據該方案的程序而被處理之所參與的申請案的所有提交必須透過電子申請系統(EFS)而提出。

10.該請求必須包括一項陳述:該申請人同意在此面前聯繫之郵寄或通知日後,不要提出關於在該申請案中已付之此檢索費及任何超項費的退款之一個請求。格式PTO/SB/413C(首次通知面之請求)。

○a.在一份面前聯繫之郵寄或通知日後,依據聯邦施行細則(CFR)1.138(d)條為明白放棄之任何請求以獲得一筆檢索費及超項費的退款將不被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