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DEEP & FAR

 

專利改革的雙面
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
而受到保護嗎?()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終端使用者保護

 

雖然新創事業可能沒有製造或銷售侵犯專利的產品,它可能如使用者般在專利侵權指控中被包含而成為被告。為了建立有利的權利金費率、擴大損害基礎、法庭選擇、或藉由攻擊它的顧客而予主要被告直率增加壓力,即使貧窮的新創事業在專利原告的策略中可能成為有用的被告。

在反應上,所述創新法案提供「顧客訴訟例外」,其將要求法庭在侵權是告發製造者和它的顧客的訴訟案中中止針對顧客的這樣訴訟。原則上,這對於新創事業應該是好的,其時常使用成為專利訴訟和棍棒授權方案之經常目標的電腦軟體和其他現成的產品。

然而,重要的是考慮:依賴專利組合以保護新創事業之市場的所述新創事業可能希望具有這些相同策略,其可用於對抗踐踏它的智慧財產之更強力的公司。從訴訟工具箱移除工具冒著弱化專利組合提供的好處的風險。

考慮的另一爭點是:更煽動性的專利主張實體策略可能專門以顧客為目標,以便收穫可輕易達成的果實。因為在這些情況中,將沒有任何隱蔽的製造者,因此所述顧客訴訟例外將沒有任何保護功效,且最後結果將是剝奪價值而沒有提供有意義的保護。

匿名的專利所有權被時常陳述以貢獻於濫用的專利訴訟和授權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