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DEEP & FAR

 

專利師 V.S. 專利工程師()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侵權鑑定的步驟通常是個別比對專利請求項所敘述的元件特徵和待鑑定的產品之中相對應元件之間是否存在差異,如果有文意概念上的差別,再看看這種差別是否會讓待鑑定產品的相對應元件不具備專利請求項所敘述的元件的功能,及所謂的均等論。承辦的專利工程師恰好是材料科學背景,他發現待鑑定的產品也有一個類似功能的元件,但是用鋁作的,於是的很快的作了一個推論單就該元件而言,鋁不同於銅,所以在文意讀取方面,待鑑定產品的該元件不符合專利請求項所敘述的元件特徵,而且,材料科學領域專家都知道銅的熱傳導功效優於鋁,換句話說,待鑑定產品的該元件熱傳導功效遜於待鑑定產品的該元件,所以兩者功效不均等。不愧是材料科系的高材生!這個簡潔有力的推論,似乎已經就是萬無一失的答案。

當案件到了專利師手上,卻出現了很不一樣的觀點,別忘了前文所提到,專利師應該著眼於有關專利法規的詮釋。在討論均等與否的問題,功效優劣之間的差異是否足夠據以推論為不均等?這個問題不妨參考過去各國類似題材的判例。很不巧的,就在一年之前日本法庭就曾經出現一件功效之間存在顯著差異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例,判決認定是符合均等的推論。到此為止,我們應該可以體會出師傅和徒弟之間的不同之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