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DEEP & FAR

 

 

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五)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2.雕塑的人體模型

第二案例處理四個百貨公司人體模型-沒有頸部、手臂或背部的兩個男性及兩個女性軀幹Carol Barnhart Inc. v. Econ. Cover Corp., 773 F.2d 411 (2d Cir. 1985)。一對被塑形為裸體軀幹,而另一對被塑形為穿著襯衫的軀幹。它們以此方式設計,以對消費者展示不同的襯衫及外套。

法院指出,「具有美學及藝術特性的實用藝術或工業設計作品」並非只是因為它們「美學上令人滿意的且有價值的」,而可受著作權保護。反而,它們必須具有可從基本上工業目的分離為可受著作權保護的要素。

人體模型最初是黏土雕塑(與雕塑技藝相關的技術)的事實也無法讓人體模型受著作權保護。僅是因為人體模型可被分類為雕塑品,並不代表他們可以雕塑品被保護。

最終,因為人體模型上任何裝飾明顯地受到展示服裝的實用目的所驅使,法院並未找到任何概念上可區分性要素。並無法想像將藝術特性加到完整的實用物件。因此,被告可自由的複製人體模型。

可區分性規則:端視任何潛在可區分要素是否可被實用需求所驅使。

 

3.腳踏車架

下一個案例與讀者可能每天看到的腳踏車架有關Brandir Int’l Inc. v. Cascade Pac. Lumber Co., 834 F.2d 1142 (2d Cir. 1987))。RIBBON車架是一種由管子彎曲成波浪線條的腳踏車架。它是基於線型雕塑品,且無疑地是受著作權保護。然而,從線型雕塑品到管狀腳踏車架的轉變需要明顯的改樣。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