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DEEP & FAR

 

 

 
Myriad 回來了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Tom Engellenner, Pepper Hamilton LLP的合夥人陳述道:「在此案例中,最高法院認為Prometheus的專利請求保護診斷方法(為了最佳化治療某些腸胃道疾病)對於專利保護是不適格的,因為診斷方法請求保護的是先佔有自然法則的用途。」

「診斷專利幾乎總是基於一個關聯的發現,使得個人可以做出某種程度確實的預測。若這些關聯被視為『自然法則』,將會很難看見任何診斷方法專利如何可以在專利適格性測試中倖存。」

當最高法院發佈其對於Myriad的判決時,另一個被最高法院使用的關鍵案為Diamond v Chakrabarty

基因工程師Ananda Chakrabarty開發了一個細菌,其可裂解天然油,然而專利與商標的委員拒絕對該發明授予專利,因為活體生物在美國是不可專利的。

然而,聽證案件後,最高法院裁決:「一個存活的、人造的微生物在35 USC §101的主體下為可專利性的,(因為Chakrabarty的)微生物在該法規中構成『製造』或『物質組成』。」

Myriad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提到從人類身體分離DNA的動作並非為足夠的人類干預而確保可專利性,不像聯邦巡迴法院之前所認定;該方法為可專利的,因為發明人分離且純化該基因。

當然,如Myriad現在使得其競爭者知曉,cDNA分子落在最高法院裁決的範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