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DEEP & FAR

 

 

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一旦可取得高品質之機器翻譯,則將不需要翻譯單一專利,為最終目標。然而在至少六年的過渡期間中,應可取得英文版及聯盟之其他官方語言的單一專利的全文。在最初的六年後,及之後的每兩年,將評估就聯盟之所有官方語言的高品質機器翻譯的可得性,且假如適當的話,將終止該過渡期間。無論如何,該過渡期間將在十二年後終止。假如發生涉及例如侵害之一爭議時,可能仍然需要翻譯。

單一專利之核准程序係由歐洲專利公約來管理,並由在慕尼黑或海牙的歐洲專利局來執行。事實上,直迄核准的程序並未改變,且對一一般歐洲包裹專利及單一專利而言是相同的。一旦專利被核准,專利權所有人可選擇單一專利、傳統歐洲包裹專利或兩者之組合(見下文)。假如想要單一專利,必須在歐洲專利之核准公開日起算一個月內提出轉換請求。核准的歐洲專利之單一效力將登記在新的單一專利登記簿中,而由EPO來保存。

    從各方面來說,新的制度將比現行歐洲包裹專利更一致及可能較不昂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