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DEEP & FAR

 

 

日本IP新訊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4. 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

日本2014 5  14 日公告的專利法修正案引入核准後異議制度。這個制度實際上可以說是已經20031231日廢止的舊的異議制度的重新引入。新制度已在201541日起生效。新的異議制度僅適用那些在新制度的生效日當天或生效日之後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核准的專利。

相較於無效審判,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摘述如下

核准後異議制度和無效審判之間的比較

 

核准後異議制度

無效審判

誰可申請?

異議人可為任何人(必須確立身份)

僅有利害關係方 可以提出請求

何時可申請?

專利申請案公告起的6個月內

沒有特別限制(即使專利期滿後)

以什麼單位?

針對每一個請求項

針對每一個請求項

基於什麼理由?

「違反公共利益」的那些理由(新穎性、進步性、有缺陷的描述、新增新事項、以及前案)

「違反公共利益」(新穎性、進步性、有缺陷的描述、新增新事項、以及前案)或是「權利的所有權」(由不適格人士取得的專利或由聯名申請中的一名申請人非法獲得的專利)的那些理由

以什麼程序

書面程序

主要是聽證程序

專利權人的反駁機會

i) 沒有必要回應異議

ii)針對撤銷通知提交書面意見和更正請求

針對無效審判請求提交回應和更正請求

異議人或請求人的反駁機會

保證有機會提交反對專利權人的更正請求的書面論述。

可以由合議機構酌情進行調查。

可以在審判審查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反駁專利權人的回應和更正請求(無論是否提交由合議機構酌情批准的反駁)。

可以由合議機構酌情進行調查。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