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DEEP & FAR

 

 

英國對統一專利法庭協議之綠燈信號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為了在該統一專利法庭(UPC)開始作業之前給你時間以進行任何退選,此行動需要在該UPC始業之前被充分的完成。一旦在該註冊處被登錄,一項退選方始生效。

號外UPC重回原軌

該法庭須在三國,包括德國、法國及英國已簽署了,方能產生影響力。

UPC的傳說已取得另一種意外轉折,亦即此談論已豐之法庭制度及一個歐盟的單一專利之關聯選擇現在排程上看起來在2017年會生效。

溯及2013年,大部分的歐盟(EU)國簽署了一份建立該UPC的協議,一個能審理關於歐洲專利侵權案件之泛歐法庭。目前,一位在多個EU國中要執行他們的歐洲專利之專利擁有者必須在各個該侵權者正在侵權之各EU國中控告該侵權者。該UPC將是遍及該EU各處能針對專利侵權訴訟提供一站購足的店家,而就簽署該UPC制度之所有EU國允許一種單一侵權判決得以被做出。

UPC協議代表日期溯自1970年代之政策爭辯多年的決議,當時最初的共同體專利公約被簽訂。更接近此時地,有許多辯論會關於該法庭將被實施尤其就語言而言及關於其審判地將係何處之政策決定。最後,在大部分的EU國之間有了協議:此新的統一專利法庭在慕尼黑、巴黎及倫敦有其中心所在地,而上訴在盧森堡被審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