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6月號     (302)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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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10. 通用性

a. 被判定為通用商標

關於Active Ankle Systems公司

委員會同意申請人的意見,判定該商標的三個字作為一短語之多個字。 因此,委員會確定了整個短語的通用性。適用相關檢驗,委員會判定申請人正確地將該類商品定義為「在睡覺時配戴於腳和腳踝的矯形夾板」,但不同意申請人所持相關公眾應限定於足科醫師,而判定相關公眾也應包括產品最終消費者之一般大眾。

委員會接下來判定相關公眾會瞭解DORSAL NIGHT SPLINT係指商品類別。DORSAL於字典定義是「器官的上表面」,對於佩戴在腳背上的任何類型矯形夾板而言,該術語係通用的。網際網路證據顯示,申請人的競爭對手和申請人將短語DORSAL NIGHT SPLINT於一般意義上係指骨科腳夾板。事實上,申請人在申請期間承認「NIGHT SPLINT」係通用的。委員會藉著兩個Nexis摘錄和八個網際網路摘錄,使用整個短語dorsal night splints」於一般意義上以指涉骨科腳夾板,而採用為證據。委員會判定這些摘錄足以證明整個短語對於申請人所確定的商品而言是通用的。因此,委員會判定相關消費公眾不會將DORSAL NIGHT SPLINT視為資料來源,並確認拒絕註冊。

11.程序問題

a.證據

1維基百(Wikipedia)證據被判定允許

關於IP Carrier Consulting Group集團

委員會第一次考慮由維基百科網站www.wikipedia.org取得之證據是否能在委員會訴訟中認可,而提出花園種類描述性案例。對於網際網路挑戰來說,維基百科是一共同百科全書,網際網路用戶不僅可以寫入作品,還可以編輯它們。---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