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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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B

被上訴人的爭論支持美國聯邦法院對法規的看法是無說服力的。首先,被上訴人注意到侵權法強加責任於經由第三人損害其他人的被上訴人(即使第三人不會自己承擔責任),且被上訴人爭論:1952年專利法制定的背景侵權原則,在此案例中,任何人都不應對直接侵權負責。但Limelight沒有第271(b)條下的誘導侵權的原因並不是沒有第三人要對直接侵權負責;問題反而是沒有人犯了直接侵權。Muniauction (我們再次假設是正確的)告知一個方法專利不是直接地被侵權且專利權人的權益並未因此被侵害除非一個單一行為人要對執行專利中所有步驟負責。因為Limelight並未進行703專利中的所有步驟,故不可能要對所有步驟負責,被上訴人的權利未被侵害。沒有意外地,被上訴人對我們表明不會有因為被告人造成一個無辜的第三人採取不違反原告的合法權利的行為而強加責任的侵權案件。

在有關的論證中,被上訴人爭論:在侵權行為中, 即使每位被告人的獨自行為不是可控訴的,責任有時會附加至兩位以上使人損害的被告。見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354頁第52(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第5版,1984)多位被告人中的每人加入可忽略不計的雜質,如果這些聚集的雜質導致損害,則需負擔法律責任。但在這些情況下強加責任的基本理由在於被告人共同侵犯了原告被保護的權利。相比之下,根據Muniauction規則,被告在713專利的權益尚未被侵犯。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