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European Patents Law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根據這個新的程序,說明權利要求摘要授權請求以及替換的申請文件和修正過的專利說明文件必須以打字或印刷方式提供。至於圖形符號和字符化學和數學公式以及明確的行與字的剔除則是例外。

由於形式上正確提出,特別是遵守第49條(8)款規則的提交內容是專利申請人/所有人的責任,這一新程序也適用於口頭訴訟。這意味著包含手寫修正的文件仍然可以作為討論的基礎,直到最終文本得到同意。 但是,以修正形式授予或維持專利的最終決定只能是在沒有形式缺陷文件之基礎上,亦即不包含手寫修正的文件。

 

我們的評論

這個新的程序被認為是EPO IT現代化工作的重要一步EPO宣布將提供旨在獲准的專利申請案(“Druckexrmplar”)或專利說明書(EP-B)的電子副本給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所有人目的是使這些可編輯格式的文件可從歐洲出版伺服器下載。

 

關於口頭訴訟方面,為了在口頭訴訟過程中必須進行的修正,EPO已經開始提供技術設施,允許各方去制定正式充分的電子版本的相關文件。

 

然而,雖然EPO正在努力以盡可能順利地實施這一程序,但仍然需要花費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所有人一些額外的時間和金錢。 特別是對追溯到於幾年前的專利申請和異議訴訟,EPO通常還沒有提供可編輯的文本。 因此,將相關文件以類比或數位的可編輯格式來製作是耗費時間的。

 

此外,使用手寫的修正,對例如使專利說明文件能與保留請求項的修正適配,具有很大的優勢,特別是在異議訴訟中,修改後的章節可以一目了然,而無需再研究所有文件以及對將經修正後的可編輯文件與已獲授權的印刷版專利進行比較。 因此,許多異議部門的成員也認為新的規定是非常不切實際的,所以希望至少在異議訴訟時可以再次捨棄這個新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