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DEEP & FAR

 

論文字角色之保護

從著作權法與競爭法出發

 

  張鈞            律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

肆、我國對於角色之保護

二、商標法

        當文學作品已為大眾所熟知,其中的角色及各種元素也會隨之成名,文字角色本身之名稱、劇情中經典台詞甚至是劇情中角色所使用之道具雖無法透過著作權法保護,惟當這些構成故事之元素足以指示商品來源,並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具有識別性時,著作權人得註冊商標,再授權他人使用,或直接授權他人註冊商標,由被授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角色具有知名度後,容易吸引其他人「搭便車」搶註商標,例如金庸小說中的知名角色在中國大陸已被註冊多種類型之商品,舉凡黃蓉饅頭、洪七公燒雞,甚至連殺蟲劑、熱水器都已遭人以小說名稱或人物名稱註冊商標[1]。我國亦有食品業者以韓國著名電視劇「大長今」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藥膳零售等服務,惟智慧財產法院認同智慧局不准予註冊之決定,本案中法院指出「大長今」已在我國電視頻道播出,且有極高收視率,系爭電視劇描述宮廷醫女長今奮鬥故事,介紹諸多藥材、食材、烹調方式等食療、養生方法、醫理等東方文化,鉅細靡遺地教導如何製作藥膳、用中藥調理身體及治病救人,而韓國電視台亦把握此一商機積極開發食品、食譜、小說等相關周邊商品而蔚為風潮,因此「大長今」三字,立即可聯想到「大長今」韓劇及其周邊商品,彼此間密不可分。故「大長今」中文及韓文之商標圖樣,不僅因歷史人物及韓國藝人之名氣,更因廣泛使用於各式商品而使相關事業及消費者認明其標誌,已達著名之程度,故指定使用於藥膳零售等服務,有致相關公眾對其表彰服務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參照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應不准註冊[2]

 

 



[1] 聯合新聞網,金庸人物商標化 洪七公成燒雞商標,2008/5/5http://city.udn.com/55568/2848230,最後瀏覽日:2015/1/13

[2] 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23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