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DEEP & FAR

 

 

 
新創事業及群眾募資的專利陷阱()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在貢獻的回報中,所述新創事業典型地以某種報酬提供給貢獻者。報酬由所述新創事業所確定,並能夠在推廣項目和發展中新軟體之測試版本的免費存取之間變動。從這意義上說,報酬為基的群眾募資平台(像是Kickstarter)是本質上草根性的並非常支持破壞性創新。

更為最近地,股本為基的群眾募資已經出現成為既存報酬為基的群眾募資平台的替選方案。伴隨著在2012年由美國國會通過JOBS法案參見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Title III, Pub. L. No. 112-106, 126 Stat. 315 (2012),一般民眾成員現在被允許接受以資金交換公司股本。JOBS法案是藉由對於投資資本的較大近接提供給新創事業而設計有支持新創事業成長與工作創造的意圖。JOBS法案藉由為股本為基的群眾募資創造新的安全港私人要約豁免而規範這種投資。所述豁免僅僅涵蓋私人發行者的那些要約和銷售,其靠絕對總額和作為投資人的收入或淨值之百分比,而為每投資人規定支出限額不超過一百萬美元投資。群眾募資發行者將在相似於初次公開募集(IPO)發行者之揭露資料的揭露資料中具有資料誤報和省略的責任。

雖然JOBS法案以接入股本為基之籌資的新途徑而提供給新創事業,所述法案也強加實質揭露要求。公司及其資本結構上的基本資訊之外,所述法案要求商業、商業計畫、收益之預期用途、風險及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決定要求之任何其他資訊之雜項的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