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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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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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審查了先前技術文獻(p.a.r.)1及2後,IPHC認定,根據p.a.r.
1及2所揭露的第I期及第II期臨床試驗,應該可以了解(i)4mg的唑來膦酸顯示出與常規使用之90mg的帕米膦酸相當的藥效;以及(ii)藉由靜脈給藥5分鐘可以確保安全性。IPHC進一步認定,p.a.r.
3指出已知第一代雙膦酸鹽的快速給藥會損傷腎臟。根據上述裁決,IPHC判決(i)很難找出進一步延長5分鐘給藥時間的動機,因為在第I期和第II期臨床試驗中沒有對安全性提出疑問的結果被證實(即使通常認定有可能對腎臟的安全性有相反的結果,而且第III期臨床試驗中需要改變劑量和給藥方式);以及(ii)p.a.r.
3所揭露的知識只是基於第一代雙磷酸鹽,並不直接適用於唑來膦酸,其為第三代雙磷酸鹽。 最終IPHC肯認了Novartis的訴訟,並撤銷了JPO的判決。 沒有對最高法院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p及有�u束力的。 K
& P的評論 根據日本專利與實用新型審查指南,針對藥物治療方案的發明自2009年以來已被認可為可專利標的。該判決為裁定這樣的新標的之進步性提供了具體的指導方針。 2014年12月,IPHC作出了包括上述案件的21件專利和實用新型判決,並在7件案件撤銷了之前的判決。 此外,我們現在確認了向最高法院就案例編號2012
(Ne) 10015 (Sangenic 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訴Aprica
Children's Products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的上訴,於2014年11月18日被駁回。 2014年12月,IPHC未就商標作出判決。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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