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EPO異議程序中再次允許手寫修正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我們的評論:

    愉快地,EPO對於手寫修正採取合乎常理的方法。要注意的是,在口頭程序期間呈送的形式缺陷文件包含以修正形式維護的專利真實文本。提出符合標準的文件是一種與修改形式維持的專利內容無關的手續!

   

    然而,由於專利權人仍然可以呈送打字的修正文件,第三方仍然可能面臨在有限的時間內必須檢查修正文本的困難。

 

    請注意,在口頭審查程序中,只能根據形式上符合標準的文件進行核准專利的最終決定。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形式正確的修正,審查部門將邀請申請人在兩個月內以打字或印刷形式提出。

 

 

在一個有關歐洲專利的德國部份的案件中,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了“不可逃脫的陷阱”

 

在最近的一項判決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FSC)處理了有關歐洲專利的德國部分的一個重要問題:問題是如何處理一項包含限制性特徵的修正後請求項,其中該限制性特徵未在原先提出的申請案中揭露。

 

  在早先關於相同問題但是關於單純的德國國家專利的判決中,FSC已經決定:在某些情況下,未揭露的特徵可能被保留在一項核准的請求項中,即在特徵純粹是限制性,且不產生“另一件事”的情況中。

 

    相比之下,歐洲專利局擴大複審委員會在已經在1994年決定之所謂的“不可逃脫的陷阱”判決中指明:未揭露的特徵永遠不能被保留在專利請求項中,並因此若在不延伸保護範圍的情況下,此一特徵不能從請求項中被移除時,專利必須全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