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DEEP & FAR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1.對韓國專利法案及實用新型法案之修改(自201511日生效)

1)用外文備妥的專利申請案可被申請。(當前的專利法案要求在該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提出用韓文備妥的申請案資料)

依據此修改的專利法案,為了確保該專利申請案之一個有效的申請日,申請人可以提出一件用外文備妥的專利申請案(即英文、日文或其他由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在實施規則中指定的語言)。假如一件最初是以外文而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它的一份韓文翻譯必須在優先權日或如果沒有優先權請求,在申請日起算的14個月內被提出。

2)關於提出一件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的韓文翻譯之一個月延長

依據當前的專利法案,為了該PCT申請案得進入內國階段,一件PCT申請案關於其說明書、請求項及任何圖式之原文內容的韓文翻譯必須在優先權日起算31個月之內被提出。

依據此修改的專利法案,如果申請人在優先權日起算31個月之內提出他/她要進入內國階段的意向,並且提出此延長提呈其韓文翻譯的時間請求,該申請人於是獲得提出此翻譯之一個月延長。

3)對一件PCT申請案的韓文翻譯之訂正錯誤

依據此修改的專利法案,包含在進入該內國階段之一件PCT申請案的韓文翻譯之任何錯誤在該申請案的審查期間得被允許訂正。(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