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1)

DEEP & FAR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3)缺乏善意之標誌的商標註冊之限制(新增)

修改的商標法案最近頒佈了在缺乏善意的基礎上,拒絕商標註冊的規範。除了在現行的商標法案中已明文拒絕的理由外,依據該修改的商標法,如果該申請人故意地為註冊相同或類似而被使用但非由其他人註冊的標誌而申請,詳言之,當該申請人透過與一位善意商標擁有者之一份既有的契約協議、交易或其他關係而獲得此類消息時,一件商標註冊可能被拒絕。

4)在沒有授權而註冊的標誌使用上之限制(新增)

不公平競爭防制法(第2(1)條)防止未授權的活動使用或利用由他人相當時間、努力及金錢投資所完成的成就。按照該不公平競爭防制法修改的商標法案最近頒佈,如果此類商標註冊係由藉由其他人相當時間、努力及金錢投資所完成的成就,在沒有經由該原始標誌之善意使用者授權而取利之註冊者所取得,即防止註冊商標的使用之規範。依據此規範,在上述的案例,只有該原始標誌之善意使用者對由該註冊者之此類使用同意,該註冊者才能使用他/她的註冊商標。(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