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DEEP & FAR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5)判給非實際使用的商標之損害賠償限制(新增)

修改的商標法案最近頒了如果該標的商標並非在商業上實際使用,則否定對一位商標擁有者之侵權損害,而不管此商標侵權之存在。因此,為了從該商標侵權的訴訟中請求救濟,該商標擁有者必須證明該標的商標在商業上有實際使用。

3.對韓國設計法案之修改(自201471日生效)

1)對保護設計的創作者之修改

a)嚴謹之創作要件

目前,韓國設計法5(2)條載述:如果在韓國的相關產業具有通常技術者能從習知的型式、樣式或顏色或他們的組合輕易創作一件申請的設計,由於缺法創造性,該申請案是不能註冊的

然而依據此新修改的,關於一件設計如何“習知”之領域將不僅在韓國,還要延伸到海外的國家。因此,如果一件申請的設計即使是在韓國外面從習知的形狀、樣式或顏色或他們的組合而創作將亦因缺法創造性而是不能註冊的

b)若二件設計屬於此相同的擁有者,如果是一樣的或類似於一件先申請設計的部份,拒絕的例外將因一件後申請的設計而被做出,其中該較早申請的設計是在該後申請設計的申請日之後才被公開地揭露。

目前,5(3)條載述:如果一位設計的申請者為一件一樣的或類似於一件已提出設計的部份之設計提出一件新的申請案即使該後申請設計在該較早申請設計之公開揭露日期前才申請,此一後申請設計應被拒絕。然而,依據該修改的法案,如果就二件設計而言該擁有者是相同的,一件後申請的設計將不會因為一件在前申請設計而被拒絕。(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