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DEEP & FAR

 

 

                促銷產品上的商標保護 
作者:Diana Muller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這些忠誠的消費者有興趣購買帶有沛綠雅商標及未知商標的許多商品,例如衣服、庭院傘、珠寶、手錶墊等等。簽署超過26份以上的授權合約允許被授權人將沛綠雅商標附於各種產品上。其中一些產品被送出,而另一些被售出,這有助於加強沛綠雅商標在市場上的地位,並獲得許多類別產品的商標註冊(以及著名綠色瓶裝的沛綠雅保齡球水瓶設計)

    此外,用於促銷產品的商標受限於商標保護,以防止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正如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所認定而於麥當勞涉及的一件案件中確定McTeddy對“泰迪熊”的使用有可能造成消費者與麥當勞促銷商品“泰迪熊”相混淆。

    最後,並非所有置於促銷物品上的材料能有資格受商標保護。這是使用在具裝飾文字及圖案的促銷物品的情況,因為它們不作為來源指標。關於這個問題和“裝飾”的意義還有很多討論事項及不同的法律意見。關於Christian Louboutin S.A.Yves Saint Laurent的訴訟及因而發生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該辯論清楚地顯示被告以僅僅是裝飾的紅色鞋底為理由而被尋求註冊的註銷。法院決定允許商標保護“用於相鄰上半部份相對比的紅色漆底的鞋子”。有些人認為紅色鞋底只是裝飾,然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它作為來源標示符號具有商標意義。(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