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五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DEEP & FAR

 

 

歐盟智慧財產法
歐盟營業秘密指令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如果從事這些活動的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營業秘密被非法使用,則為此等目的生產、提供或投放市場或進口、出口或儲存侵權商品被視為“非法使用”。

 

    這些非法行為的定義允許營業秘密持有人不僅針對最初非法獲取、使用或揭露該營業秘密的人採取行動,而且針對任何其他人,無論是否為競爭對手(後續使用或揭露該營業秘密或生產、提供、進口等)侵權貨物的人採取行動。

 

    在一系列例外情況中,該指令確保其條款不會限制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的權利,特別是在調查性新聞及新聞來源的保護方面,以及充作就揭發相關的不當行為、不法行為或非法活動之公共利益以及工作者的權利的舉報活動。

 

    該指令命令歐盟成員國提供必要的公平有效措施、程序和補救措施,以確保提供針對非法獲取、使用及揭露營業秘密的民事補救。成員國也將採取針對不實或惡意提出的毫無根據的申請 (目的是阻礙或恐嚇答辯人)的措施,其中可能包括對申請人實施制裁並給予答辯人損害賠償。

 

    目前,歐盟並不保證對於所謂的非法獲取、使用或揭露營業秘密的索賠的例子中的機密性保護,這使得營業秘密持有人在提起針對侵權者的訴訟之前三思而後行。

 

    因此,該指令確立了旨在有效保護法律訴訟期間營業秘密機密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