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Cuozzo:IPRs萬歲(七)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2.      CAFC上訴(續)

2016115日,最高法院授予調卷令。

III. 最高法院加入

最高法院於2016620日,以Breyer法官寫的意見確認CAFC對於PTAB機構決議之不可上訴複審的裁決與在IPR程序中適用BRI標準。

A.    PTAB機構決議是初步的且不可複審

一開始,法院表明它的觀點為法規的直白語言移除關於IPR機構決議之可上訴複審性的任何合理的爭論:

與上訴法院相同,我們相信Cuozzo的論點:「專利局不合法地開始其機構複審」不可上訴。首先,那是§314(d)說的。其敘述「﹝專利局﹞根據本條對於是否受理多方複審的決定應為最終的且不可上訴。」

其次,系爭法律糾紛為一對於某些關於專利局受理多方複審決定的相關專利法規之適用性的尋常糾紛。

*              *              *

在我們看來,該「不可上訴」規定的語言至少必須禁止藉由提出攻擊「決定……是否受理」複審這樣的法律問題而無其他內容的上訴。§314(d)

也就是說,因為這是一「尋常糾紛」,法院看不出作出與AIA的「不可上訴」規定相反裁決的正當理由。法院也注意到相反的裁決會暗中破壞國會的「給與專利局有意義的權力以再審並修正早先的專利授予」目標。

在這點上的不同意見,由Alito法官撰寫並有Sotomayor法官參與,主張該「不可上訴」規定從未意圖完全屏蔽PTAB免於司法監督,而應該被解釋為只防止對機構決議的中間上訴:(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