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月號     (319)

DEEP & FAR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在專利商標局(PTO)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之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五)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II. 討論

A.    美國發明法如何一路走來

美國發明法編號S.23(最初稱為2011年專利改革法)2011年(下同)125日由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宣佈,並隨後於127日增補,在無委員會報告之發布,且實際上未有來自美國發明或企業團體之投入,而由全體參議院於38日以955之兩黨票數通過。

一個編號H.R. 1249之同名法案,已於330日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宣佈。一項“H.R. 1249之經營者修正”法案,與原法案僅有極少差異,而於412日由主席Smith推動,眾議院委員會基本上照章批准,且對於該法案的細節,發明或商業團體再一次未贊一詞。對於H.R. 1249的再次修正,包含與此不相關的條文,於61日送達眾議院樓層,此回附有委員會同日之報告。然而另一個經營者修正版於614 日公佈並於623日由眾議院以304117之壓倒性票數通過,以及於98日由參議院通過,之後該法案送交總統歐巴馬於918日簽署生效。

美國發明法(AIA)係由一系列始於2005專利改革法案推動的成功極致,而皆未獲足夠牽引。但是這次於送至國會山莊途中,發生一件並不如此好笑的事情。可以肯定的是,美國發明法及其先行法案已被一些人預告作為病態的美國專利系統長久以來迫切需要的萬靈丹。然而,立法者似乎幾乎忽略了由Giles S. RichPasquale J. FedericoPaul Rose和智慧財產界的其他領導人起草的1952年專利法案的華麗繪圖- 一些被當時稱為全國專利法協會委員會選出的國家頂尖專利從業者的任務小組。與美國發明法相比,1952年的法案相對為短。然而,它預定了160年開發性專利法的實現,選擇性地納入先前法規中的一些條款,編纂合理的司法判例,並引入新的概念,其經驗大多數已經展示明顯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