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DEEP & FAR

 

 

◎在專利核准前之無理由的威脅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專利法197770(1)條載述“其中一人(不論是否為一件專利所有權人或被賦予任何權利者)藉由通告、廣告或其他方式以一件專利任何侵權的訴訟威脅他人者,被這些威脅侵害之一人(不論是否他是此威脅之對象)可以在法庭上對製造此威脅之該人提起訴訟”。

假如該威脅並非“無理由的”,則不能提出要求。因此如果該威脅的製造者能證明已有或將是他專利權之一種侵權,該被威脅人將無訴因。

Global Flood Defence System Ltd & Another v. Van Den Noort Innovations BV & Others [2015] EWHC 153 (IPEC)該專利中,該威脅的理由尚未被核准,而仍尚在申請階段。但是該被告在他們網站放置告示,宣稱專利侵權,並寫一封信給第三方,抱怨他們的專利正被侵權。原告辯稱:此構成一種無理由的威脅;該被告依據該1977法案第70(2A)條提出一份正當答辯。該原告尋求簡易判決。

該原告依據該1977法案第69條,其規定被一件專利所核准的權利被回填到此核准日,以及雖他們目前並未有一件專利,他們可能藉由該審判的時機而有一個。

在國際製藥輔藥會議(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uncil , IPEC)Hacon J認為:被告將在該審判時機前,有一件專利,以及如果他們在該審判前取得該專利成功,他們將能仰賴其答辯理由。因此,該簡易判決申請被駁回。在審判中,要成功地訴諸該正當答辯,該被告首先將需證明該專利被核准,且其次該原告的作為將在該專利被核准的日期已侵犯如已被核准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