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DEEP & FAR

 

 

 

K&P20183月的智財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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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1.          如何考慮抑制因素來審查進步性?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V. JFE Steel Corporation,案號2017 (Gyo-Ke) 10041&10042 (2018312日作出決定)

專利權人JFE2013年得到一個關於熱壓件的專利。針對JFE專利的請求項15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NSSM)2013年向JPO提出無效審理。在2016年審理進行期間,JFE請求了請求項的修正。JPO准予修正,並以請求項13缺乏進步性為由作出無效決定,並同時駁回NSSM對請求項45的請求。在2017年,NSSMJPO關於請求項45的決定提出上訴,而JFEJPO關於請求項13的決定向IPHC提出上訴。

系爭JFE專利的修正後請求項1如下:

一熱壓件,包括具有組合物的鋼板,以質量%計,該組合物含有C0.150.5%Si0.052.0%Mn0.53%P0.1%或以下、S0.05%或以下、Al0.1%或以下、N0.01%或以下、及剩餘部分包括Fe及不可避免的雜質Ni擴散區域,其存在於該鋼板的一表面層中,以及依序設置於該Ni擴散區域上的一金屬間化合物層及一ZnO層,該金屬間化合物層對應於存在於Zn-Ni合金的相平衡圖中的γ相,其中…。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