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DEEP & FAR

 

 

  Cuozzo:IPRs萬歲(九)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B.     BRI標準倖存

Cuozzo中第二問題是Cuozzo主張PTO沒有職權發布37 CFR §42.100(b),其為要求PTAB給與在IPR中的專利請求項「按照它所出現於其中的專利說明書之最廣泛的合理解釋」之規定。Cuozzo主張PTAB應該援用與應用在地方法院相同的標準,並給與請求項它們的「為本領域中具一般技藝者所了解的通常意義」,而非BRI標準。

再次地,該法院與Cuozzo意見不同。與上訴法院一致,該法院認為專利局根據35 U. S. C. §316(a)(4)發布「建立並規範多方複審的規定」之職權,給與專利局法定職權發布其最廣泛的合理解釋規定。

該法院按照其在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中的決定來解釋316(a)(4)條。根據Chevron,當法令清楚時,行政機構必須遵循那法令。但是當法令留下「缺口」或者是「含糊不清的」時,該法令被解釋為授予行政機構按照該法令的文本、性質與目的來制定合理規則的餘地。在認知系爭法令存有缺口時,該法院寫著:

該法令包含以下缺口:沒有法定條款不含糊地指導行政機構使用一個標準或另一個。且該法令「明確授權[專利局]進行制定規則的程序」以處理那缺口確實地,該法令允許專利局發布「規範多方審」的規則(§316(a)(4)),且最廣泛的合理解釋規定是一個規範多方審的規則。

因此,該分析相當直截了當。事實上,在建立了那樣的邏輯聯繫後,該法院只有兩個Cuozzo的主張要處理。作為一個初始問題,該法院很快地駁回了Cuozzo與上訴法院不同意見者所持的主張:在其他解釋不同法令的案例中宣告的法規解釋之其他工具將導致不同的結果。因為那些案例解釋不同的法令,所以它們沒有規定不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