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四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DEEP & FAR

 

 

主權豁免是否能作為專利侵權的障礙?目前的法律狀態正是這樣的趨勢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I. 簡介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應該有權力…藉由確保作者及發明人獲得他們各自著作及揭露內容的有限時間的排他權,來促進科學及實用技藝的進步”。因此,透過各種專利法案,國會已就可專利的標的、如何獲得專利、以及專利所有人可以有多長時間排除他人製造、販賣、提供銷售、或進口“讀取”有效公告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的設備或裝置提供了基準及規範。此外,禁止此類侵權及/或損害賠償的訴訟屬於憲法第三條聯邦級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追溯到古英國法律,其時“國王不會犯錯”,並且根據美國憲法第11次修正案的規定,美國的司法權“不應被解釋為在法律上或權益上適用於由另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屬民,對美國其中一州展開或起訴的任何訴訟。因此,在美國,州政府擁有主權豁免權,除非放棄豁免權或同意訴訟,否則不得起訴之。

 

    因此,主權豁免的概念並不新鮮。隨著時間的推移,聯邦法院對其範圍的解釋已發生變化,不僅將豁免權擴大到州政府,也擴大至其代理機構,甚至美國原住民。最近,主權豁免權已擴大到專利和專利侵權。後者是有問題的。例如,雖然專利侵權訴訟必須在聯邦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內提出,但如果“主權”在聯邦法院免於訴訟,並且州法院無權受理與專利有關的訴訟,專利所有人可能無法執行其憲法權利。相反地,如果原告可以在豁免權的保護下避免聯邦法院或專利有效性的質疑,則被指控的侵權人將失去理應可得的抗辯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