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5)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十二)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Apple(A)Samsung(S)之訴訟勝利顯示精良之設計專利能提供對抗競爭者即使微小侵權之廣泛保護,而適切呈現之設計專利得為專利權人帶來極大之利益。直到前年(2018)524日雙方始進行雙方間智慧手機及相關裝置七年法律酣戰之第三回合,本次單純聚焦於損害賠償之再審判,即究竟S因侵害iPhoneiPad不同特徵之一些設計專利,而應支付A多少?雖此責任業於多年前經CAFC陪審團決定及確認,本次San Jose陪審團主要在決定系爭設計專利圖式是否能捕捉S所售之整體物品

專利從業者莫不期盼該審判及最終評決就如何為客戶提供設計專利申請之諮商及處理其侵權指控之可靠建議作成詳細指引,就構成物品者何,及S侵害A設計值若干,陪審員雖深思超過三天,但就其如何深思及究係何因使其核予A五億美元損害賠償,則未見洞見。

前情背景係2011時,A向北加州地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指稱S智慧手機侵害三個A設計專利,其包括A智慧手機之一些美觀設計,包括具圓角之黑矩前面、與其結合之浮緣、及黑幕上16個彩色圖像方格。陪審團最終認定侵權,並作成3.99億美元最終判決,而由聯邦法院肯認。受理此案時,最高法院駁回判決而責成聯邦法院(旋退回地院)決定定義物品之適切法律標準。

最新爭執聚焦於S所使用特定設計特徵屬否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之背後趨力?界定物品僅屬趨近較大損害賠償問題之一種方式,最高法院保留S得付少於其全利潤之可能性,因"物品飛必係整個裝置,而可能是產品之零部件;但並未排除陪審團於認定物品基本上與產品整體同義時,得核予全利潤。於發回時更審,留待審理之議題,乃損害賠償。詳言之,戰鬥線將係專利法下,何為物品

在無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示下,北卡地院法官Lucy Koh回絕AS物品所擬檢驗,而採用四因素檢驗(其乃美國政府在最高法院階段所建議,強調陪審團角色作為得適切定議物品之唯一主體)。該檢驗要求陪審團考量:(1)設計專利之範圍(包含圖式與書面說明)(2)設計在整體產品之相對突出性、(3)該設計在整體產品屬否概念獨特、及(4)設計與產品其餘部分兼之物理關係,包括該組件得否獨立購買,故實得與產品物理分離。此檢驗稍早亦用於繫屬於南加州地院之Columbia Sportswear N. Am., Inc. v. Seirus Innovative Accessories, Inc.案件。

審理中,S指陳新近消費者購買決定時特定設計組件大略價值之調查,A則爭執該調查之相關性,反稱此些調查係就與S利潤無直接相關之任意智慧手機特徵提問參與者。陪審團似贊同A立場而核判5.39億美元,比上次陪審團核判多出1.4億美元。於計算損害賠償時,圍繞如何決定構成"物品者何之模糊,於可預見未來仍將持續。四因素檢驗本身提供殊少清晰度,而陪審團評決就其如何真切使用該檢驗亦難稱有何洞見。

吾人所確知者,乃A說服陪審團其螢幕與使用者介面三設計專利與iPhone整體幾乎同義,使S就侵權產品之銷售所得利潤皆須負責。審理後,一陪審員提及陪審團相信iPhone使用者介面之圖像布局設計涵蓋S完整手機,與導致評決之理論相反之此一驚人決定標誌著新檢驗之無常,亦指出完美呈現之設計專利於保護較大產品之有價值設計特徵免於侵害之驚人威力。

受此鼓勵,設計專利申請已風起雲湧,吾人不免好奇問疑:此現象將持續存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