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DEEP & FAR

 

 

重大時刻:規範個人基因體服務(之四)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技術工程類合格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程序控管類合格

 

 

他接著說道,開放存取的支持者爭辯著:這些服務是被呈現為資訊服務而不是健康建議。

Matsuura說,在美國,有關個人他們的遺傳資料的基本權是隱私權而受不歧視的保護。

「雖然美國隱私權法案通常不是非常強大,一個日增聯邦法律保護的領域是個人健康及醫療資訊,」他說道。

「聯邦法規(例如由《健康資訊可攜性及責任法案HIPAA》規範的那些法規)保護多數個人的遺傳數據免於揭露,」他說道,而那些法規保護人民免於他們的個人遺傳資訊作不利他們之使用。

他說,聯邦貿易委員會將極可能地參與制訂用於規範這些服務的方針,以在商業市場保護消費者及其利益。

Matsuura也期待州法規部門將在美國佔有一席之地:「最可能參與的州監管者將是州的消費者保護部門,」他說道,「也有可能負責授權醫療服務提供者之州監管單位可能涉入『PGS要約作為醫療服務』的程度。」

 

變動中的目標

這些服務的技術如此迅速發展下,確定一組決定性方針正成為一個挑戰。

Matsuura說,他確信未來將會有監管問題。「因為FDA和「23與我」之間的爭執闡明了監管者目前正試著了解在什麼時機,遺傳資訊的提供變成傳送某種形式的醫療服務。」

他補充道,也有雇主、保險人以及其他外部人員被允許使用遺傳資訊的問題,以及個人對他或她個人遺傳資料的所有權、存取權及控制權的問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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