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DEEP & FAR

 

 

 
201712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在此案例中的一個主要議題為如何在審查進步性中解釋學術文獻的描述。智慧財產最高法院回答該議題如下:

首先,在檢視學術文獻的前案文獻1(引證1)之後,智慧財產最高法院認為(1)在“材料與方法”的部分,在“小球藻原生動物的搖瓶培養”的過程中,其敘述「藉由使用來自1.5%瓊脂平板或指數生長的種子培養物的菌落,在28℃和200 rpm搖瓶中異養培養小球藻。也採用了弱光5 μmol m-2s-1)」,以及(2)在該部分“5-1生物反應器中發酵最佳化”的方法中,其敘述「為了促進小球藻細胞生長至較高的細胞密度,基於搖瓶中的最佳化參數,改善了在5-1生物反應器中的發酵過程」。

考慮上述敘述,智慧財產最高法院認為找尋最佳化條件用於在培養小球藻的生長過程中,然後該最佳化條件用於生物反應器。基於上述解釋基礎,智慧財產最高法院裁決在培養過程和發酵過程中,照射光的強度沒有差異,因此在培養過程和發酵過程中係採用弱光(5 μmol m-2s-1

就此,Phycoil在法院程序中聲稱“弱光(5 μmol m-2s-1)也被採用”的描述應被解釋為與“來自1.5%瓊脂平板或指數生長的種子培養物的菌落”相關的習知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