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7

DEEP & FAR

 

 

 
201712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駁回了Phycoil的主張,而指出引證1是學術文獻,因此有理由推斷“材料和方法”部分的編寫是為了使作者以外的研究人員能夠複製這些方法

因此,智慧財產高等法院駁回了Phycoil的上訴,且支持JPO否決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的進步性之決定。

對於此判決,並沒有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而因此決定為最終確定而有拘束的。

在審查新穎性或進步性時,當一個專利文件被使用作為前案文獻時,僅簡單地在說明書文字中敘述的描述,但並未在工作實例等中得到具體的支持,通常被視為未在該專利文件中實質地被揭露。

相對於專利文件,由上述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的決定看來,法院將認知學術文獻之撰寫須使得作者以外的研究人員能夠複製這些方法(即使其描述為簡單的)。也就是說,法院通常會更多地依賴學術文獻的描述作為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