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12)  

Peter M. Brody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而言

 

當被控侵權人商標使用係以其主要描述性意義時,適用典型合理使用;當被控侵權人商標使用係以其第二層意義時,應適用法律所謂合理使用一)。例如,在Brother Records v. Jardine案中,因為被告不是用描述性方式來表示“經常在海邊玩沙之男孩”,而是用指示性方式來指稱他曾加入之音樂團體,第九巡迴法院認定其在營銷材料中使用“Beach Boys (海灘男孩)”一詞將被視為法律所謂合理使用,而不是典型合理使用。在《街區的新孩子》中,兩家全國性報紙對受歡迎之男孩樂隊進行了民意調查,要求讀者選出他們最喜愛、最性感及最想與哪新孩子成為鄰居。報紙在民意測驗中使用了樂隊之名字-這也是樂隊之商標,毫不奇怪。第九巡迴法院對這些民意調查之評估,使其明確表達了今天繼續適用開創性指示性合理使用測試。該測試允許實體在以下情況下使用或引用另一實體之商標:a不使用商標就不能輕易識別商品或服務之情況; b所使用之商標應僅包括識別商標所必需之程度; c該使用並不暗示商標持有人之贊助或認可。

  

 

註一Brother Records v. Jardine案例相較於Playboy Enters. v. Netscape Commcns Corp.案例 (認為應將被告使用“playboy (花花公子)”及“playmate (玩伴)”等詞視為典型使用,而不是法律所謂合理使用,因為其係“以英語詞彙,而不是以商標來標識商品或服務”之詞語使用。)